股票委托方式(股票委托方式限价委托和本方最优的区别)

②由于涉案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是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系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户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

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交易指令,应视为有效

——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买卖交易指令,虽在证券公司提供或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亦视为有效委托。

标签:|证券|交易指令|驻留委托|盗卖盗买股票


案情简介:2001年,贾某以其采取驻留委托使用密码下单交易的账户中的优质股票被他人盗卖并买入垃圾股为由,诉请证券公司赔偿。

法院认为:①股票交易过程中,股票委托交易指令均由客户下达,而客户自行设置的密码是客户进入网络系统从事股票委托交易指令下达的身份证明,亦是电脑自动识别客户的依据。使用该密码交易所产生的后果由客户承担,妥善保管密码、防止密码失密是客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故贾某与证券公司之间所签委托买卖有价证券承诺书中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是有效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负的有关条款并未加重或扩大客户责任,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②由于涉案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是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系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户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故虽然证券公司认可贾某当天未在证券公司专户室现场,亦认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不是贾某通常使用的电脑终端,但仅能证明贾某未亲自下达委托指令,不能排除贾某委托其他代理人进行操作或因贾某自身原因导致密码失密的可能,现贾某无证据证明本案股票交易的委托指令是证券公司窃取其密码或利用自身技术服务优势所为,亦不能向法庭提供因证券公司电脑交易系统不安全或管理不善致使他人侵入系统或破解其交易密码进行涉案股票买卖的相应证据,故贾某要求证券公司承担其股票被盗卖盗买的民事赔偿责任,缺乏证据,判决驳回贾某诉请。

实务要点:通过驻留委托方式下达股票买卖的委托交易指令,即客户委托交易指令下达后的身份确认系依据客户本人资金账户账号和客户自己设定的交易密码由证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场所或专户室设置的电脑自助委托终端完成,该交易指令应视为有效委托。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2)二中民终字第04885号“某证券公司与贾某证券纠纷案”,见《贾铁英诉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案》(周荆、唐延明),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商: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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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关键词: 委托 贾某 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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